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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未遂标准的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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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标准问题值得反思.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交付毒品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交付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实际交付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以是否实际完成毒品交付作为判断贩卖毒品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既是基于既遂形态对行为犯量的规定性,也是由既遂形态对行为犯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这一标准符合犯罪"未得逞"的事实和本质特征.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因价格谈不拢或因交易对象变更而未完成毒品交易的情形,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来处理.

贩卖毒品、未遂标准、行为犯、未得逞

D924.3(中国法律)

2011-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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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050/D

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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