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犹在公诉焉能撤回——评”天价过路费案”之公诉撤回
同级法院裁判已经宣告,在该裁判尚未撤销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撤回公诉.平顶山市法检两院的做法违反程序规范,违背诉讼法理,同时带来已启动的再审程序难以推进并难以做出裁判的实践难题.反思该案处理,需要坚持”两个效果”相统一,严格依法办事;需要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需要建立适合再审特点并适应冤案再审需要的独立的再审审理与裁判程序.
天价过路费案、公诉撤回、依法办案、完善程序
D925.2(中国法律)
2011-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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