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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的分离——以民国时期女儿的祭田权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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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律条文和大理院判例解释例延续了宗祧决定财产的继承模式,法院裁判的结果也维护了这一原则.1927年以后,国民党的政治需要加上民事立法的全盘西化,剥离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民国民法典>在确立女儿与儿子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的同时,却规定女儿应延续夫家的宗祧.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在施行时遇到阻力,除了民众无法接受以外,民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反复确认宗祧应当影响财产继承结果的原则.结论是由于融入宗祧继承的因素,中国式继承制度无法在西方继承法中找到对应的位置.

宗祧继承、财产继承、女儿、祭田

D923.5;D929(中国法律)

2009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09CGFX001ZB

2011-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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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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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0/D

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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