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主体归责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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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主体归责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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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实质主义刑法观,单位犯罪中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根据应当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的论点并不适用于所有单位犯罪.对于单位实施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行为责任主体应当是参与实施具体行为的自然人.在自然人与单位共同实施的数额犯中,自然人与单位犯罪构成标准不一致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单位犯罪、归责主体、二重性、困境、出路

D9(法律)

上海市重点学科刑法学建设项目530901

2011-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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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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