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争鸣引发的思考——兼与叶静漪教授商榷
劳动合同立法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持认可的态度,其中的主要分歧在于对竞业限制协议履行过程中抗辩权的不同理解.由于<劳动法>未对抗辩权进行规定,各地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进行制度设计,如上海、深圳就对此分别进行了不同的制度设计;劳动合同立法中,两种矛盾的逻辑曾混乱地结合在一起,学者的注意重心转向道德谴责;劳动合同立法后,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与经济补偿的关系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从而使这一问题有了进一步解释的空间.事实上当我们背离基本的法理逻辑时,劳动者未必真的能受到保护.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D9(法律)
2011-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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