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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格”说引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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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对可支配稀缺资源归属关系和归属程序的规定.财产是可交换之可支配稀缺资源.民法之”物”是法律社会之可占有财产,只有两项要件:(1)财产;(2)可占有.必须区分民法之”物”与汉语之”物”.汉语之”物”是多义词,民法之”物”只是汉语之”物”词义之一.民法之”物”是可支配稀缺资源逻辑体系中的重要结点,只有在可支配稀缺资源的逻辑体系中,才能正确表述民法之”物”的位置.界定民法之”物”,首先必须构建可支配稀缺资源的逻辑体系.由于民法之”物”概念重要,民法之”物”的要件尚不明确,而提出”物格”范畴,则走上了歧路.

物、物格、可占有

D9(法律)

2010-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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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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