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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诽谤孔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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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的”诽谤孔子”指控,是向当时的国民政府教育部提出的.按照当时的刑法,孔氏后人完全可以向司法机关正式起诉,并打赢那场官司.可惜他们没有借助法律武器,只想用政治手段解决问题.今天,孔健先生提出的”诽谤孔子”指控,同样没有付诸司法,只是诉诸网络典论.因为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侮辱或诽谤”已死之人”的规定,更没有关于死者的”直系血亲”有告诉权的规定.此外,他们也不可能在民法上找到”诉诸法律手段”的依据.本案争论双方到底所争何事,以及为何有这样的争论.我们已经不能从谁进步谁落后、谁革命谁保守、谁合法谁非法这样的角度来讨论了.民族精神信仰或寄托问题,可能不仅仅是”反封建”、”反传统”就能解决的.本文实质上是在借”诽谤孔子”的话题反省宗教情感、神圣信仰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关系.

孔子、诽谤孔子、子见南子、孔氏后裔

D9(法律)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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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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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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