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该向何处去
聚众淫乱罪是典型的”秩序维持论”的产物,该行为因被扣上有伤社会风化的”帽子”而被刑法管制.随着”权利保障论”的异军突起,聚众淫乱罪必将走向消亡.但是聚众淫乱罪在中国目前还有一定的”市场”基础,在聚众淫乱行为的去罪化上,应走一条”先淡出,再退出”的路线.而”淡出”表明,为了避免无根据的道德审判,应该理性定位刑法的范围:处罚组织者而不处罚参加者;处罚公开者而不处罚秘密者;处罚再犯者而不处罚初犯者.
聚众淫乱罪、公共秩序、社会风化
D9(法律)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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