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留置权的法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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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权的法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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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231条但书关于商事留置权之规定过于简陋,为填补规范漏洞,应综合运用法意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限缩解释、目的性限缩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将商事留置权的主体扩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承认记名和不记名有价证券均属商事留置权的客体,要求商事留置物和被担保债权具有营业关系的牵连性;贯彻商事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原则,允许商事留置权可以紧急行使,从而切实维护商人信用并确保交易安全.

商事留置权、法律解释、主体、客体、内容

D9(法律)

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项目S30902

2010-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8-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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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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