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法理研判——主要从证据学的角度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李庄案法理研判——主要从证据学的角度

引用
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审讯合法,因而在客观上未能证明李庄”伪造证据”.而且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李庄主观上具有制造伪证的犯罪故意.在主客观要件事实未获证明的情况下,对李庄”制造伪证”的事实认定与定罪缺乏依据.而就”妨碍作证”问题,对所谓”敲诈勒索”问题取证,称李庄妨碍作证不无疑问.但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作证的问题上,从给出的证据看,李庄有过错.对李的行为可作有罪和无罪两种评价.考虑综合因素,为在现体制中保证刑事程序的多元性与防错机能,倾向于对李庄案作除罪化处理.

李庄、法理、证明、程序正当

D9(法律)

2010-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1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10,(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