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动与法院克制——关于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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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能动与法院克制——关于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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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的探讨有助于改进我国的审判管理体制.在我国当前的审判管理体制中,审判独立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审判委员会制度导致审判分离,案件审批签发制度使得法官屈服于行政权威,审判解释制度突出了法院而抑制了法官.这种体制是在强化法院的地位而淡化法官的地位,具有明显的法院能动和法官克制的色彩.从理论上说,法官是司法的实质主体,应当能动司法,法院是司法的形式主体,应当对法官的能动保持克制,法院的克制服务于法官的能动.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当遵循这种思路,理顺法官和法院的关系,赋予法官能动的审判权,限制法院对法官审判的干预.

法官、法院、能动、克制、审判管理体制

D9(法律)

2010-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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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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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

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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