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及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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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及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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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新中国刑法中的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已经实实在在地走过了一百年艰难曲折的历程.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中有一些类似罪刑法定的思想,有从春秋战国以来公开颁布成文法的传统,有著名的<唐律疏议>、<宋刑统>等法律,其中也有过罪刑法定的某些因素,但在那时确实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在晚清时由日本传入我国的.这一原则最早见诸于法律条文的是1908年(光绪34年)的<钦定宪法大纲>,该大纲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由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新刑律>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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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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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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