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思维的理性依托于司法审判之既有理念
思维是人的一种精神实践活动,作为这种精神实践活动的结果和产物,是理论、学说和思想体系.法律思维作为现代法律科学中的一个概念,与一般的法律职业相关,它是法律职业者在长期法律实践中所形成的观察、思考、分析和判断法律问题的方式或习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所作的任何裁判都是其思维活动直接作用的结果,或者说,法官的思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官思维包括"根据法律的思考"和"关于法律的思考"两种法律方式.司法审判的目的是法官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中,寻找"什么东西值得认识"的思维所规定的.司法审判是受法官已经获得的"前见"所决定,这些"前见"规定着法官思维的质量,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前见"就有什么样的思维广度和深度.法官思维特征属于司法理念的一部分.
思维、法律思维、法官思维、基本特质
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bfx002
2010-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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