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力经验与法官任职地域回避——以晚清和民国为时间段的思考
@@ 中国传统社会,君主出于治官之需要,从很早就建立了严格的任官地域回避制度,如明代<大明令>中就明确规定,”流官注拟,并须回避本贯”,所谓本贯,即本省.我们甚至可以说任官”避籍”是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大多数朝代执行得都较为严格.在中国传统社会,司法行政不分,并无独立的法官职业,因而也不存在法官任职地域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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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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