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界定——中国与日本相关立法、司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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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界定——中国与日本相关立法、司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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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发挥识别机能的使用,该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含义不同于商标侵权认定中商标使用的含义.商标使用对象的商品不以对价性和相互交换性为前提.下列情形不构成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使用;在指定的部分商品上的使用;单纯的广告宣传;单纯在商品包装上的使用;在零部件上的使用;单纯的许可和转让;无权使用者的使用.而功能相同但表现形态不同的商品上的商标使用,以及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应当区别对待.违反行政法的商标使用应当视为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我国应借鉴日本相关立法经验,规定法律拟制的商标不使用制度.在注册商标进行了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连续3年不使用的时间应该连续计算,应当废除责令限期改正制度.

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商标机能

D9(法律)

2010-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9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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