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现场应属”自动投案”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现场应属”自动投案”

引用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交通肇事后肇事人报警并保护现场不属于”自动投案”进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引发了较大争议.自首有刑法的固有价值和规范,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改变刑法对自首的认定,即使相关法规中规定了行为人有报告义务,也不影响对该行为在刑法意义上作积极评价,这不属于重复评价.同时刑法本身也无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特别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可一般交通肇事罪中可以成立自首,这是自首制度本质和精神的体现,是司法实践中统一执法标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迫切需要.

交通肇事、报警、保护现场、自动投案

D9(法律)

2010-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2-2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09,(10)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