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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公力救济权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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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力救济权是WTO成员在别的成员滥用私力救济权后向争端解决机构援引救济的权利.DSU第3条第7款规定争端解决机构向申诉方提供的救济包括:要求被诉方撤回有关措施;同意被诉方向申诉方提供临时补偿;如果被诉方既不愿意撤回有关措施,又不愿意补偿,申诉方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下,并且在歧视的基础上,中止对被诉方作出的关税减让和其它义务的承诺.实践证明,上述几种救济方法都无法有效地保护受损一方的利益.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私力救济权的行使是WTD成员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援引公力救济权也是为了保护WTO成员的利益.权利的制衡需要建立在权利对等的基础之上.因此,重视成员私力救济权的同时,亦不能忽略与之相对应的公力救济权的构建与完善,唯有如此,WTO贸易救济权才能真正发挥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健康发展的作用.

WTO、贸易救济权、公力救济权

D9(法律)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特色创新项目08TS7

2009-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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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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