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民主
民主的主要含义不是主体意义上的,而是一套保障人的尊严的制度与规范体系,司法民主是与此相关的要素的综合.由于对司法民主作”大民主”式的误读,产生了长期将司法民主与大众司法等同、将司法民主与司法职业化和司法独立对立起来的认识.这一认识上的偏差已经对中国的司法产生了严重误导,甚至可能会促使司法改革倒退.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大众司法就其主要倾向是非民主的.司法职业化和司法独立是司法现代化的产物,它们是司法民主的必要条件.我国的司法民主化建设必须抓住以下几点:坚持司法职业化的方向;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化”;提高司法规范的民主含量,将宪法规范的民主权利迅速具体化;进行司法独立的制度建设,使司法真正能担当起人权守护神的重任.
司法民主、大众化、司法职业化、司法独立
D9(法律)
2009-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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