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程序及其时限立法规制论——兼评《保险法修订草案》的相关条款
保险理赔关乎被保险人之缔约目的及其权益,为保险立法之重点环节.我国现行<保险法>有关保险理赔之规定可谓"一团乱麻",理赔程序结构紊乱,理赔期间界限不明,过分偏惠于保险经营者之便利,使其实质上已成为保险人拖赔、惜赔或无理拒赔之"技巧性"工具.<保险法修订草案>对相关规定之修改,不仅不能弥补现行法之疏漏与缺失,反而治丝益棼,徒增新的混乱与争议.未来立法之修改完善,应服膺于公平、尽速理赔之政策目标,着重厘清损失调查勘估之程序,审慎设计损失调查勘估之时限,辅之以预先给付部分金额制度与"惩罚性"之规范技术,督促保险人尽速调查勘估以确定赔付金额;自赔付金额确定之时,毋庸再假保险人以一定时日而须即时给付.
保险理赔、损失调查勘估、保险给付、时限、保险法修订草案
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BFX039
2009-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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