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单非合同”观点的质疑
传统教科书上对提单法律属性的表述,即”提单非合同”的观点并非不可质疑.因为从性质上讲,提单不仅是承托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是该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提单的签发与接受行为表明:在承托双方之间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共同认可承运人将按提单约定的方式或法定的方式交付货物.提单转让主要是托运人将运输合同中能够为提单表彰或载明的,本属于托运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通过提单转让的方式让与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提单债权凭证的属性具有必然性,提单物权凭证的属性仅具有或然性.
提单、提单签发、提单转让、债权凭证、物权凭证
D9(法律)
200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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