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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法哲学要义与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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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不只是讲”和为贵”,而重在”谐”,即把相异的、有差别矛盾的东西协调起来,实现对多元化社会主体的平衡与谐调.我们的和谐观应是”和而不同”,以承认差别为前提,尊重和协调各民族、各阶级、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和合”,建立祥和的民主平等的秩序.”和谐”在法理上的核心价值是权利、权力的平衡和公平.我们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其最高的境界应当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即每个人都能得到自由发展的社会.建构和谐社会是社会矛盾运动的过程.为此要处理好四大关系:社会内部的和谐、国家与社会的和谐、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和谐、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和谐.

和谐、矛盾、平衡

D9(法律)

200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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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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