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证所生之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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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证所生之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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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举债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在于举债的目的是为夫妻共同生活.依此标准,对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理解不能拘泥于约定的形式,而应注重约定的实质.依据法律关系、债务内容、债务设定行为性质只能成为个人债务的,即便合同书没有”个人债务”之记载,也应认定该行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无偿保证因不能获取对价给付和利益,故不能成为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目的.这种客观不能,阻却了保证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联系.举债目的只有带来财产利益,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基于社会评价、天伦亲情、家庭和睦等非给付性追求而进行设定的无偿保证债务,纵然是为了夫妻或家庭,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保证债务、无偿保证

D9(法律)

2009-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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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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