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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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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较轻的原因在于其可以避免公司制实体的双重征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流转给合伙人缴纳所得税,而其本身则不是纳税主体.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域外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架构体现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流经”原则,有些国家在合伙损失和费用扣除制度上,也作出了明确的限制.通过总结合伙企业所得税实践经验而制定的反避税规则和措施,对于堵住法律漏洞,防止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上述域外经验对于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的建构有着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合伙企业、所得税、域外经验

D9(法律)

2008-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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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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