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在古代民事案件中的适用──兼与杨一凡、徐立志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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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在古代民事案件中的适用──兼与杨一凡、徐立志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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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大清律例>为中心的刑讯制度分析,表明清代州县自理的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案件可用刑讯方法审理,只是在用刑上有较严格的限制.采用刑讯方法审理民事案件的情况同样存在于明代.此论证结果恰好证明学术界多年来关于中华法系”民刑合一、以刑为主”的论断是正确的.古代刑讯不适用于单纯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观点是站不住的.

刑讯、民事案件、民刑合一

D9(法律)

2008-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3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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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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