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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侵占罪中刑民交错的两个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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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侵占不当得利之利益的,可成立侵占罪.受付财物和拾得遗失物等引起的不当得利可以在”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中得到解释,而侵占遗忘物、埋藏物形成的不当得利则可被我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涵括.侵占民法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可运用行政罚予以惩治.侵占刑法性不法原因财物的,如有诈骗行为时,要首先考虑诈骗罪是否成立.如没有诈骗行为,侵占犯罪报酬性款物时可用欲犯之罪的预备犯共犯或中止犯共犯惩治,不能入罪惩治的,可运用行政罚惩治.侵犯转付的犯罪工具性款物时,一般可作为共犯处理.明知而代为保管并恶意侵占寄存的犯罪工具性财物时,无欺骗行为、强占不还的,可例外地对强占者以侵占罪定罪.

侵占罪、不当得利、给付、代为保管

D9(法律)

2008-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5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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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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