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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疑难问题刑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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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票据伪造只能是内容伪造而不能是形式伪造,非法仿制票据的行为不可能成为伪造票据犯罪行为内容的应有之义.票据变造应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且不以票据在形式上为有效票据为前提.伪造票据行为的实质在于设立票据权利,而变造票据行为的实质在于改变已经设立的票据权利之内容.伪造信用卡不仅需要形式伪造而且需要内容伪造.刑法将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行为纳入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之中,没有理由将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排除在伪造信用卡犯罪范围之外.刑法应适时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规定作出修正.行为人既实施伪造行为又实施变造行为,对行为人应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一罪论处.

金融票证、伪造、变造、信用卡、罪数

D92;DF4

2008-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3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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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238

31-1050

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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