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实行途径之研究——兼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担保物权的实行途径直接影响着物权担保的交易成本.我国<物权法>没有认可担保物权的私力救济途径,虽然在公力救济途径中规定可以直接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但在民事执行法上,担保合同无法作为执行根据.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人民法院也无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许可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我国<物权法>上被誉为担保物权实行制度之”革命性”的规定无法得到程序法的配合.修改<民事诉讼法>或制定<民事非讼程序法>时应当增列”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程序”.
担保物权、民事诉讼法、修改、执行
F23;D9
2008-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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