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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还是合同诈骗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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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本是风险经济,在民事经济交往和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中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规定设置,理所应当、分属必然.由此而产生民事纠纷,也当视为在交易风险的范畴内,并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自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必诉诸刑法.然而,如果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设置合同陷阱,进而恶意利用合同刻意制造所谓合同”纠纷”,并据此提起民事诉讼,获取对方财物,则是一种诈骗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构成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民事经济交易活动的复杂性,这两者之间有时并非泾渭分明,容易在罪与非罪之间产生模糊地带,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人员应当有敏锐的洞察力去查微析疑,对案件真相细加甄别.

诉讼诈骗、签订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经济交易、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罪与非罪、诈骗行为、刑事责任、司法人员、设置、模糊地带、民事纠纷、经济交往、活动、合同陷阱、合同条款、风险、诈骗罪

D9(法律)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4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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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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