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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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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初审后,现正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方面是因为水作为关系到经济社会生活每个环节、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的大问题,确有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利益诉求的必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还存在着较大的修改空间:如确立”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的单一立法宗旨;转换”为城市立法、为工业立法”的思维模式,高度重视农村水污染防治和生活污染防治制度的建立;消除”部门立法、多龙治水”的偏见,建立水事立法的沟通协调机制和流域综合管理通知;改变”事后控制、政府命令”的管理方式,注重”权力-权利”的平衡与扩大公众参与等.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法律机制

D9(法律)

2008-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3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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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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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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