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认定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颁布的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在总体上采取了”从宽”原则来认定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但其因受制于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而间接否定了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否定了或裁或诉仲裁协议的效力.解决我国仲裁法在此问题上的立法缺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仲裁法进行修改,删除该法中有关”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或者对该规定予以适当修改.
仲裁协议效力、仲裁机构、司法解释、仲裁法修改
D9(法律)
2008-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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