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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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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这不仅为学界所公认,且有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为证,而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权的规定却寥寥无几.在未来<海商法>修改时应完善规定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因其所保护的对象特殊,故完全否定其物上代位性有违优先权立法之宗旨,但为发展船舶融资和繁荣航运业之政策考虑,且与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保持一致,应否定船舶优先权对船舶保险赔偿之物上代位效力,而对其他船舶变形物之物上代位应予肯定.规定船舶留置权物上代位性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我国殊为必要,且与我国物权立法相一致.船舶抵押权物上代位性虽已有规定,但失之简单,应全面、明确地加以规定.

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物上代位性

D9(法律)

2008-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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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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