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普遍性增值税优惠措施应纳入反垄断法调整范围——以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战略实施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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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普遍性增值税优惠措施应纳入反垄断法调整范围——以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战略实施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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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起国家将在中部六省的指定地区和特定行业比照适用东北振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许税收优惠措施将来可能成为国家用以推动某个区域的经济法发展的主要政策工具.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中所采用的这一区域性和行业性相结合的增值税优惠措施具备国家援助行为的特性,应从该类国家援助行为能否起到平衡地区发展的作用和行为是否符合必要性、均衡性标准角度考量需否将其作为将来的反垄断法可适用除外的行为.

中部崛起、增值税、抵扣范围、国家援助、反垄断法

D9(法律)

2007-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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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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