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GATS中的能源服务及其在DDA谈判中的分歧
GATS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四种模式,但能源服务贸易主要表现为跨境交付、商业存在与自然人流动.GATS的服务贸易分类清单(W/120)没有将能源服务作为独立分类,重要的能源服务如输送、分销、建筑、咨询和工程等被分别列入水平分类中,而一些与能源相关的服务则被列入其他独立部门的分部门中.在DDA能源服务贸易谈判中,提交建议书的成员在能源服务的分类、能源的输送与转运、能源服务市场的准入等方面存在诸多分歧.
GATS、DDA、能源服务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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