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再认识——兼评我国新《公司法》相关规定之进步与不足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包括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制度.股权的内部转让立法模式有三种:绝对自由模式、相对自由模式和限制模式,新<公司法>依然采用旧<公司法>的绝对自由模式.股权的外部转让因选择同意权或优先购买权而形成了四种立法模式,新<公司法>程序上虽有所改变,但仍然既规定同意权又规定优先购买权,过于严苛.新<公司法>虽然补充了股权的继承、强制执行以及回购制度,但均存在一定缺陷,影响操作,而对于特殊主体如公司董事、职工等的股权转让问题尚未涉及,亟待完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强制执行、回购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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