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不等于外国仲裁裁决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
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外国裁决、联系与区别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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