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的效力与票据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从中、日票据法比较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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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判决的效力与票据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从中、日票据法比较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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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上的权利是通过票据来反映的,所以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但是,一旦票据因遗失、失窃等原因去向不明时,失票人就无法行使权利.为了让失票人免受这种利益损害,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请求支付诉讼三种补救措施.其中,在公示催告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不得转让,由此引发了失票人和善意取得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公示催告制度在着重保护失票人的同时,又该如何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对此问题,从中、日学者不同的观点、立场出发积极开展了各种讨论.

票据、票据权利、失票人、公示催告、善意取得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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