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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通则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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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制定一系列单行商事法律,但始终缺乏在商法领域起到基本法作用的通则性规范.在学术研究中,对于各单行商事法之上的商法总论部分也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忽视.在当代大陆法系国家民商法关系的三种不同立法模式中,中国应坚决地选择不完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由于民法典和商事特别法之间有大量立法空白存在,而且商法通则中的大量制度不适合制定分散的单行法律,有必要将其统一立法.从商法通则各制度之间的关系和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判断,这一立法也有着理论和现实的可行性,并提出中国<商法通则>(或<商事通则>)的结构和内容建议.

商法通则、商法总论、商法典、民商分立、民商合一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7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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