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设施收费权的法律定性
资金瓶颈成为我国公共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在相关的投融资体制改革中,收费权担保融资交易方兴未艾,有望成为点石成金、为相关经营企业输金的”炼金术”.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该产业的长远发展,有必要厘清收费权的法律性质.依据有限与零散的相关政令与规范,基于收费权的客观属性与政策因素的考量,宜视具体情况,将其分别定性为用益物权或者未来债权.
公共基础设施、收费权、权利质权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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