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中的利益平衡--兼论我国物权立法中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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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中的利益平衡--兼论我国物权立法中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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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制度设计充分维护了契约自由的民法精神,但对交易安全的维护有所不足.不过,通过不动产留置权、解除诉权、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强制公示制度、相对效力原则以及登记员责任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在总体上最终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基本上维护了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中国的物权立法中,我们不仅要考虑登记对抗主义具有便于统一登记效力、降低交易成本、加速财产流转等方面的优势,对其制度设计的缺点也不能忽视.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优先权制度的缺位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名义权利人和真正权利人的错位将为交易秩序埋下安全隐患,因此我国在物权立法中不宜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不动产登记、物权变动、登记对抗要件、登记生效要件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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