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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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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共存的现象出发,讨论了处理买卖交易中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的规则.将告知义务理论引入对买卖交易的分析,有益于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确定纠纷解决的规则.但是,鉴于买卖法是在长期交易中确立下来的制度,且救济方式多样,在标的物具有通用的品质判断标准时,或当事人对品质问题有明确约定时,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准确、更恰当的方案,因此应当被优先适用.对于某些没有特定品质标准的物或权利的买卖,当事人又没有对品质作特殊约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弥补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制度的不足.另外,在欺诈的情况下,考虑到特别保护受欺诈方的需要,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或允许受欺诈人作出选择.

缔约过失责任、告知义务、欺诈、瑕疵责任、瑕疵担保责任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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