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基本价值选择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公司自从诞生那天起,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形式.历史证明这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司的营利性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现代社会公司法应当在充分体现公司营利本质的同时,兼顾其他社会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同时应当体现立法的前瞻性.
公司法、公司本质、和谐社会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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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本质、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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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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