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引用
取得时效被物权法草案否定纯粹是基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认为取得时效应与诉讼时效”接轨”,不应单独规定在物权法中.然而,两种时效所依据的事实状态、时效期间的确定因素、两种时效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分配、时效期间计算、法律后果等均不同.据此,两种时效制度应当分立,无法”接轨”.

诉讼时效、取得时效、物权、物权法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13,3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05,(8)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