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本文结合我国物权法草案,探讨了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作者比较了两种模式的区别以及特点,认为我国物权法草案采纳了以登记要件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的模式,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作者探讨了登记对抗模式中的第三人的范围,以及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的必要性,并对登记对抗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登记要件、登记对抗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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