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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还是管制:对电子签名立法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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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美国和欧盟先后通过了电子签名立法.美国采取放任原则,信奉市场的优胜劣汰;欧盟则力图鼓励技术更为先进、管理更为安全的电子签名,以期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不同的立法思想导致两者在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设立和监管、对消费者的保护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市场不够规范,采纳欧盟模式无疑有利于树立人们对电子交易的信心;而在市场发育成熟后,则应当考虑美国模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促进市场竞争.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技术中立、市场准入、法律责任、消费者保护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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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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