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二条对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制度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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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二条对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制度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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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代理制度,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许可制的特殊历史条件下设立的一种特殊”代理”制度.由于国际贸易合同中普遍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在<合同法>施行后审理了数起涉及到中国外贸代理问题的贸易合同争议仲裁案,其中若干案件以适用<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结案,①笔者认为,其中有些案件的断案思路和结论值得深思和探讨.本文意在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与<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差异;系统地分析外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我国涉外仲裁程序中对委托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约束力及法律后果;探讨与外贸代理有关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对外贸代理制的异化;研究涉及外贸代理争议的实体法适用问题.

合同法、第402条、外贸代理、涉外仲裁、仲裁条款

D9 ;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9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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