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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无财产即无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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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人格不仅是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且其本身即由宪法和法律直接赋予的各种实体权利所构成(不仅包括各种基本的政治性权利和伦理性权利亦即人格权,而且包括广义上的财产).财产(广义)是人格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其展示的是人的物质生存状态.民法所保护的财产都是为人所支配的物,对财产的保护就是对人的保护.在我国,”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理论的提出,为中国民法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而将保护个人财产的意义提升至保护人格尊严的高度,是使穷汉真正具有人格的唯一出路.

广义财产、人格、权利能力

D92;DF5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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