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规制经济的功能--再评”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
”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表明最高法院已经具有并日益增强了其规制经济的功能,即最高法院的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民商经济案件个案纠纷的解决,更具有形成新的经济规则的意义.但是最高法院没有清醒的意识到这一点,在规制经济的过程中,没有协调好与立法权和行政监管权的关系;而且,由于其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很难为市场提供稳定的预期.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自我约束的最高法院运作机制.
公司担保、规制经济、溯及效力、利益衡量、自我约束
D9 ;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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