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视角下的中国检察权--兼议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的关系
宪政建设的核心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其主要手段是通过权力分离实施相互制约,文章通过分析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及检察权的发展过程,认为它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的民主宪政思想,我国未来检察权应当包括有限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完整的(刑事、民事、行政)公诉权和完善的(立案、侦查监督、不起诉、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权.检察权的特点是复合性、制衡性与程序性.法律监督权应当区分为政治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广狭不同的两种权力,其中狭义的法律监督权即诉讼监督权.所谓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的冲突,实际是诉讼监督权与公诉权职能的冲突,表现为国家的法制统一与具体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但又都统一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体或长期利益.
宪政、分权、制约、法律监督、公诉权、检察权
D921;D630.9;G64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