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不动产契约公证制度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交易制度存在不利于简洁、有效、经济地保护出资人、买卖当事人权益之弊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混淆了物权与债权、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以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契约生效的要件,不符合不动产契约本身的特性和不动产市场规律.不动产契约公证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较普遍采用的、与不动产登记相并行的一种制度.将不动产契约公证作为不动产契约生效的法定条件,是实现公权与私权的有效分离和不动产交易物权和债权的有机衔接,确保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不动产契约、债权、物权、公证
D92;D90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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