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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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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优先权不是某类民事权利,而是某类民事权利的共同效力.具有优先效力的民事权利可分为两类.第一类:设定权利时即专门决定了权利的顺位,其优先之根据是明确的.第二类:设定权利时未专门决定权利的顺位,其优先之根据不明确.严格地说,民事优先权仅指第二种情况.民事优先权可定义如下:同一债务人之数个到期债权,其中一个债权,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之标的、标的之客体,或标的所在物,存在共有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总有关系、或非物权性用益关系;或者,债权人之不动产与标的物存在相邻关系;或者,债权人与债权标的所有人存在同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或有限公司股权关系;享有优先受偿资格.民事优先权的宗旨是尽量发挥财产之自然效益和社会效益.

优先权、优先、效力、根据

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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